非處方藥的稱謂起源于美國。1951年,美國國會通過了由一位藥師參議員提出的對《食品藥品化妝品法》的修正案(杜哈姆修正案),規(guī)定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標準,在世界上第一個創(chuàng)建了藥品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制度。此后,日本、英國、德國和加拿大分別通過了有關法律,相繼建立了藥品的分類管理體制。我國的香港、澳門和臺灣地區(qū)也實行了藥品分類管理制度。
所謂非處方藥是指不需要憑醫(yī)師處方即可自行購買和使用的藥品。它們都是在臨床使用多年,經過科學評價,被實踐證明由消費者自我使用比處方藥更安全的藥品。非處方藥是消費者依據(jù)自己所掌握的醫(yī)藥知識,并借助閱讀藥品標識物,對小傷小病自我診療和選擇應用的藥品。在美國稱之為“可在柜臺上買到的藥物”,即OverTheCounter,簡稱OT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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